郑州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具有审美创新的工业设计方案。 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与现有外观设计不同的可识别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 创新设计是授权设计的设计。
《专利侵权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该设计。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的设计师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对于现有产品,专利设计一般都会有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同时,该设计还具有与现有设计不同或相似的设计内容。正是这部分外观设计内容使被授权的外观设计具有创新性,从而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性许可条件: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不存在冲突申请,明显不同来自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这部分设计内容的描述构成了授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由于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因此,其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